一、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贷款对象范围:
1、个人:申请者个人应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以及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2、小微企业:(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2)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额度:(1)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贴息金额的确定。
1、个人。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对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具体为:
(1)2016年9月24日至2018年3月26日(含26日)间新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第1年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执行,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70%、21%和9%;
(2)2018年3月27日(含27日)-2019年9月27日(含27日)间新发放的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贷款期限的第1年、第2年),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70%、21%和9%,贷款期限为3年的最后一年各地可自主给予贴息。
(3)2019年9月28日(含28日)-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间新发放的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70%、21%和9%。
(4)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70%、21%和9%。
对贫困地区2021年1月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各级财政具体分担比例均与非贫困地区一致。
2、小微企业。(1)202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70%、21%和9%。
(2)2021年1月1日起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市区(园区)财政分别承担70%、21%和9%。
(由各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扶持大学生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在我省高校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或地方建立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和在我省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以及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包括符合条件的“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申领创业补贴。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补贴标准为1万元。大学生可同时申报创业项目补贴和创业实体补贴,但每人只能申报并享受一次,其中创业项目不得超过10个,创业实体只能为1个。(由各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二)创业担保贷款。领办创业实体(不含“网店”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其就读高校提出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创业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由各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三)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SYE)。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万—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一对一匹配专家导师开展创业帮扶活动。(团委)
(四)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有自主创业愿望、有一定创业潜力和培训需求的在绵高校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由有资质的高校或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五)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市户籍)在我市首次创办的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由各县市区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咨询电话:绵阳市人社局:2262378;市就业局(创业服务咨询):2364261
文章来源:绵阳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网站